2006-10-17
案例:甲有杀仇人丙的打算。一天,甲得知道丙将在某座无人居住的仓库过夜,便教唆乙在当天晚上去焚烧该仓库。而此前,乙也正有焚烧这座仓库的打算,但乙并不知道仓库今天晚上有人过夜,且如果他知道就不会去焚烧。听了甲的教唆,乙便在当天焚烧了仓库,导致丙被烧死。
问:对甲、乙该如何认定他们的罪过?
在本案中:
1、对于放火行为,甲教唆乙,因此甲乙有共同的防火的共同犯意,甲是教唆犯,乙是实行犯。因此,甲乙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。
2、在共同犯罪中,乙对杀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,不能构成杀人罪。
3、甲将乙的放火行为作为犯罪工加以利用,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因为,由教唆而产生犯罪决意的人,是可以加以利用的。此外,在利用人隐瞒犯重罪的事实,教唆他人犯轻罪的情况下,被利用人出于犯轻罪的故意实施了重罪行为,原则上成立教唆的间接正犯。
4、对甲,构成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。
间接正犯:利用不是正犯的他人作为工具,实施犯罪的,构成间接正犯。
间接正犯的适用场合应当包括:
1、利用没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(我国刑法规定为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”);
2、利用不是行为的他人的身体活动,如梦游、人体本能的生理反应等;
3、利用被利用人无过失的行为;
4、利用被利用人过失的行为,利用人构成间接正犯,被利用人构成过失犯;
5、利用人意图实现犯罪,而被利用人在该意图上并无故意,但对实现其他犯罪具有故意,对于利用人所要实现的犯罪,被利用人事先并不知情况,仅仅是工具。此种情况下,利用人为间接正犯,被利用人在利用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上,或者无罪,或者为过失犯。


评论
经典的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。但是,目前学界一般承认“部分犯罪共同说”。也就是说二人以上具有犯意联络,但是以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,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有重合的,可以构成共同犯罪。
1、对于放火行为,甲教唆乙,因此甲乙有共同的防火的共同犯意,甲是教唆犯,乙是实行犯。因此,甲乙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。
印象里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吧,那么这点分析是不是有不妥只处啊